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97195660M。
负责人:姜言辉,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2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涛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诚成汇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2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季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大朱夏村。
法定代表人:任大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季瑛,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淼,女,汉族,1965年5月4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韩广涛,男,汉族,1974年10月21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李涛林,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徐宁,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季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执案号(2019)鲁02执1555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085369.71元,申请执行费107485元。
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件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在本市崂山区,为方便本案执行,节约司法成本,本案由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由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强显祯
审判员  韩明升
审判员  王熙中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