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19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3楼。
负责人:李明波,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冯光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江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秀湛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宝,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天浩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31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蒋世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弄海园5号楼30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于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季瑛,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淼,女,汉族,1965年5月4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鲁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季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852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大朱夏村。
法定代表人任大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23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涛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板泉镇庞疃村。
法定代表人季清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8号。
法定代表人程存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9号11层F室。
法定代表人马洪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滢海大厦1701号。
法定代表人程祥雨,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冯光宏,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蒋世涛,男,汉族,1984年9月7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李原,女,汉族,1973年11月2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杜国浩,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江海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天浩源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季瑛、李淼、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庞疃纸业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泰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国桥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波、冯光宏、蒋世涛、李原、杜国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鲁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思清
审判员  于 泳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