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24民初1286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8月11日,无固定职业,住库车县。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3月28日,新疆通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通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环城南路华翔小区2-3-4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忍军诉被告***、新疆通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为16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