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辰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辰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5民初1925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会军,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辰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南街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辰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于同年10月12日以自行庭外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