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辰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辰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725民初953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男,1981年11月24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湖南辰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南街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桃源县农业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滨河路042号。
法定代表人:彭爱立,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辰泰建设有限公司、桃源县农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封长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