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秦法执复字第41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东港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市海港区北环西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系***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职工。
申请复议人***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不服***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市戒毒所)及申请执行人恒辉公司在执行异议中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户名为***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帐号为63×××12的账户系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的账户,且市戒毒所开立有用于支付工程款的基建账户并进行了实际支付,故异议人市戒毒所提出的解除市戒毒所在***银行开设账户(账号:63×××12)查封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市戒毒所的异议请求成立。申请执行人恒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
恒辉公司复议称,恒辉公司2007年承建了市戒毒所的迁建工程,2008年已经完工,工程款468万元,至今仍欠260万元。2015年6月11日开发区法院判决市戒毒所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该判决生效后市戒毒所拒不履行,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开发区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市戒毒所的账户。市戒毒所以其账户被查封将严重影响该所正常工作,危及戒毒所场所安全稳定为由,要求解除冻结,市戒毒所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开发区法院裁定市戒毒所异议成立错误。根据民诉法225条规定,只有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才能够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市戒毒所在提出异议时,并没有指出执行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开发区法院也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执行行为,开发区法院是为了照顾市戒毒所而裁定异议成立,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开发区法院(2015)秦开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恒辉公司诉市戒毒所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发区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秦开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判决市戒毒所给付恒辉公司拖欠工程款2312754元及利息。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案件生效后,市戒毒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恒辉公司申请执行,开发区法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开发区法院冻结了市戒毒所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63×××12)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路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133050122018000662710)。市戒毒所于2015年11月5日向开发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开发区法院裁定其异议成立,遂恒辉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
另查明,市戒毒所是机关法人单位,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市戒毒所开立了四个银行账户,一是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港支行开立的,用于政府下拨工程款的基建账户(户名:***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账号133050122018000662710);二是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开立的,用于市戒毒所的行政办公经费、强戒人员生活费、协警及聘任制人员工资的账户(户名:***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帐号:63×××12);三是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开立的用于市戒毒所食堂的账户(户名:***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食堂,账号:63×××57);四是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开立的用于市戒毒所日常支出、水费、电费电话的账户(户名:***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账号:63×××13-2018)。
其他查明的事实和开发区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开发区法院在执行恒辉公司申请市戒毒所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市戒毒所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市戒毒所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妥。本案中,市戒毒所是机关法人单位,只进行行政管理,不从事经营活动,是以国家预算拨付作为活动经费。市戒毒所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账号:63×××12),该账户涉及的经费项目是该所的正常公用经费、强制人员管理费、协警及聘任制人员工资、工会经费、失业保险、住宅取暖费、补充水电费、离休人员医药费等费用,上述资金性质均为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应按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开发区法院冻结执行该账户上述资金,影响到该所的行政管理活动。综上所述,市戒毒所是本案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该所是机关法人单位,其所有行政经费、基建工程款等均是财政预算拨款,开发区法院冻结市戒毒所的用于行政办公经费账户(账号:63×××12),该账户资金不应用于支付非行政办公所需费用,应当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开发区法院裁定市戒毒所请求解除账户(帐号:63×××12)冻结异议成立,该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恒辉公司复议请求撤销(2015)秦开执异字第27号裁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褚晓峰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任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