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恒辉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秦民终字第1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曹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海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上诉人恒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恒辉公司承接山海关桥梁中学的校舍安全加固工程,其中包括更换新暖气片工作。2011年8月24日,恒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恒辉公司从***经营的秦皇岛威盛水暖商店以每片人民币31元的价格,采购“英俊世家”品牌暖气片2604片,价款总计90724元,恒辉公司已支付80724元,尚欠10000元未予支付。暖气片安装后,在当年的采暖季有部分暖气片漏水,***更换了40多组暖气片。到2012年冬季的采暖季时,又有90多组暖气片漏水。由于暖气片漏水致使山海关桥梁中学校舍墙面、顶棚等部位被水泡坏,恒辉公司进行维修,因此支出材料费、人工费共计30240元。恒辉公司诉请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额总计110964元,另查明,根据恒辉公司、***双方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暖气片质量及暖气用水是否是造成暖气片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涉案暖气片存在质量缺陷;2、暖气用水腐蚀性较强与暖气片渗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又查明,2013年1月秦皇岛市山海关桥梁中学出具《关于桥中暖气问题说明》一份,证明***安装的暖气连续两年漏水,已严重影响学校的办公、教学工作。2012年度恒辉公司重新粉刷校舍约2000平方米。
原审法院认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恒辉公司的起诉和***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暖气片漏水的原因。恒辉公司认为是因暖气片质量不合格而引起,而***称是当地水质酸碱度超标,才导致碳钢暖气片漏水。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致使暖气片漏水,两种因素兼而有之。据此,***交付的暖气存在质量缺陷,其产品应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恒辉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履行互为返还义务,***返还恒辉公司购买暖气片款80724元,***在恒辉公司处安装暖气片共计2604片,鉴定机构鉴定时取走样品32片,恒辉公司还应返还***暖气片2572片。由于暖气用水腐蚀性较强,暖气片渗漏与暖气漏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恒辉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以恒辉公司承担40%、***承担60%为宜。经审查,恒辉公司的损失为维修粉刷校舍用款30240元,***应承担60%即18144元。遂判决:(一)解除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暖气片销售合同;(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购买暖气片款80724元,并赔偿该公司因暖气片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18144元,共计给付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98868元;(三)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从***处购买的暖气片2572片;(四)驳回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9元,由秦皇岛市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7元(已交纳),***负担227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应追加暖气片生产厂家为被告。2011年冬季采暖期部分暖气片漏水,当时上诉人以为是暖气片质量缺陷造成的,就进行了无偿更换。2012年冬季又有暖气片漏水,因上诉人的其他用户从未出现过质量问题,上诉人经了解山海关桥梁中学所在的供暖区,只要是碳钢材质的暖气片都会出现漏水现象,山海关当地经营暖气片的商家都拒绝向该采暖区供应碳钢暖气片。上诉人供应的碳钢暖气片出现漏水不是产品质量缺陷,是用户使用或水质问题造成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暖气片漏水的原因,如果不追加生产厂家为被告,一旦鉴定是暖气片质量缺陷造成的,生产厂家要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厂家如果对鉴定有异议,将失去要求重新鉴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故一审程序违法。(二)司法鉴定无技术标准、鉴定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证,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称“涉案暖气片焊缝部分的锈蚀程度远较其他部位为重,表明涉案暖气片焊缝部分的耐腐蚀程度远弱于其他部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焊接质量不良,也可能是焊缝部分的防腐处理不当,总之均应属制造过程中形成的质量缺陷。”分析纯属猜测,上诉人一审期间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鉴定人员未出庭,鉴定意见不应采信。(三)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损失30240元缺乏证据,即使存在也是扩大的损失,上诉人不应承担。损失30240元是被上诉人单方报价及出具说明,缺乏客观证据。根据安装暖气片的行业规范,每组暖气片的出入水口必须安装独立阀门,一旦发现暖气片漏水以及时关掉出入水口阀门,防止损失扩大。被上诉人没有按规定要求安装出入水口阀门,导致暖气片漏水时无法及时关闭造成损失。(四)原审判决退货还款显失公平。上诉人的暖气片不存在质量问题。退一步讲,即使暖气片存在质量瑕疵,如果暖气水合格,暖气片也不会漏水。正是由于暖气水腐蚀性较强,腐蚀了暖气片才造成漏水,原审让上诉人全部承担被侵蚀暖气片损夫,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公正裁判。
被上诉人恒辉公司答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审程序合法。原审法院曾通知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要求上诉人支付鉴定人员出庭相关费用,上诉人未支付,导致鉴定人员未出庭,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而且,上诉人接到鉴定报告时并未提出异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暖气片漏水的原因。根据被上诉人恒辉公司和上诉人***的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暖气片质量及暖气用水是否是造成暖气片漏水原因进行了鉴定。(一)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的问题,鉴定意见分析说明部分称,涉案暖气片焊缝部分的锈蚀程度远较其他部位严重,表明涉案暖气片焊缝部分的耐腐蚀程度远弱于其他部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能是焊接质量不良,也可能是焊缝部分的防腐处理不当,总之均应属制造过程中形成的质量缺陷。鉴定结论为:1、涉案暖气片存在质量缺陷;2、暖气用水腐蚀性较强与暖气片渗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鉴定意见在分析暖气片焊缝部分的耐腐蚀程度远弱于其他部分的原因时认为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况,而这两种可能的情况均应属暖气片制造过程中形成的质量缺陷。因此,鉴定意见结论是明确的。原审在鉴定结论认定的造成暖气片漏水的两种原因的基础上确定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期间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而鉴定人员未出庭的问题,经本院核实,原审中,上诉人未曾提出书面申请,也未交纳鉴定人员出庭相关费用,其此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关于原审是否应追加暖气片生产厂家为被告的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有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选择经销商或是生产商索赔,即消费者有选择权,本案并非必须追加暖气片生产厂家为被告。(四)关于被上诉人的损失问题,上诉人虽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应证据反驳,故原审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认定被上诉人的损失30240元,亦无不当。综上,因上诉人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当事人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上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上诉人***交付的暖气存在质量缺陷,应认定为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被上诉人恒辉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履行互为返还义务,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购买暖气片款80724元,上诉人安装暖气片共计2604片,鉴定机构取走样品32片,被上诉人还应返还上诉人暖气片2572片。由于暖气用水腐蚀性较强,暖气用水腐蚀性较强与暖气片渗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被上诉人恒辉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结合本案实际,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恒辉公司承担40%、上诉人***承担60%责任,并判令被上诉人恒辉公司维修粉刷校舍用款30240元的损失,由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即18144元,原审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9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京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