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324执40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192850R(6-1),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苏0324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不服本院(2021)苏0324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苏03民终10035号。据此,该案执行依据(2021)苏0324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秦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