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美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民终78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美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大庆路美树阳光小区10号楼一层(沙冲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前,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第7-SO1,7-A01栋(A01)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中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贵州美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磊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虽然美树公司与硕磊公司签订《美树阳光小区外墙维修改造合同书》,并向硕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但是该项目实际施工人为孙仁华,硕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即使硕磊公司是适格主体,硕磊公司未按照施工步骤及技术规范施工,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无权收取工程款。三、双方约定的单价为55元/每平方米,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70元/每平方米。四、贵阳住建局审批单价为68元/每平方米(包含了外墙维修、单元门制作安装等事项),硕磊公司并未制作安装单元门及雨棚,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按照70元/每平方米支付工程款于法无据。五、硕磊公司对外墙进行施工属实,但是其实际施工面积远未到贵阳市住建局审批认定的面积。上诉人多次催促硕磊公司、实际施工人孙仁华履行修补义务,硕磊公司都置之不理,被上诉人不仅无权要求上诉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还应当退还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硕磊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硕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67831.0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700元,合计670531.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5日,原告硕磊公司与被告美树公司签订《美树阳光小区外墙维修改造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将位于南明区的外墙维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包括:1、外墙砖脱落隐患处维修,2、外墙满涂外墙涂料。……第五条合同价款按照固定单价70元/平方米结算。……第六条支付方式为本工程按工程进度付款,进场施工付30%,施工进度到70%的时候付工程款的50%,工程完工付15%,留5%的质保金。……第九条第1款约定若由于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合期限付款,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第八条约定本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5%,五年后如无自身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乙方。……”2019年7月23日,美树阳光小区3栋外墙维修工程经美树公司、业主代表、第三方验收合格;2019年7月30日,美树阳光小区5栋外墙维修工程经美树公司、业主代表、第三方验收合格;2019年11月10日,美树阳光小区6栋外墙维修工程经美树公司、业主代表、第三方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0日,美树阳光小区4栋外墙维修工程经美树公司、业主代表、第三方验收合格;2019年12月29日,美树阳光小区7栋经外墙维修工程美树公司、业主代表、第三方验收合格;2020年5月18日,美树阳光小区15栋外墙维修工程经美树公司、业主代表、第三方验收合格(以上事实,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验收报告佐证)。以上工程共计完工17613.89方量。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美树公司共计向硕磊公司支付676223.75元。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本诉部分,硕磊公司与美树公司签订的《美树阳光小区外墙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硕磊公司进行外墙的维修改造,美树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关于装修单价的问题,美树公司称应当按照2018年4月2日签订的合同,即5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但根据双方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合同显示单价为70元每平方米,该合同视为对之前合同单价价款的变更,且合同上均有双方盖章确认,因此法院认定装修单价为70元每平方米。关于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根据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复函可知,硕磊公司所施工的3、4、5、6、7、15号外墙已经验收合格,且验收单上由施工方硕磊公司、业主代表、美树公司签字盖章确认,美树公司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不予认可。美树公司应当向硕磊公司支付3、4、5、6、7、15号外墙的工程款。庭审中美树公司称16号楼未完工,与硕磊公司称16号楼已经完工的主张有较大出入,硕磊公司提供的16号楼竣工验收表中没有美树公司盖章,也未填写竣工日期,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因此,美树公司应当向硕磊公司支付除16号楼以外的3、4、5、6、7、15号楼外墙装修款,共计完成17613.89方量,总价款为17613.89×70=1232972.3元。扣除已经支付676223.75元及质保金6333.35元,法院认定美树公司尚余550415.2元未支付给硕磊公司。美树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的约定甲方(美树公司)逾期付款的,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自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后一笔款项划拨至美树公司账户之日起算。针对反诉部分,硕磊公司与美树公司于6月15日签订的《美树阳光小区外墙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严格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硕磊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工程交付,验收单上由施工方硕磊公司、业主代表、美树公司签字盖章确认验收合格,因此美树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硕磊公司支付已验收合格的工程款项,美树公司称工程质量不合格、请求退还工程款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美树公司要求硕磊公司赔偿损失之诉请,美树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业主不交物业费与工程质量不合格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美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之诉请,因16号楼已经处于施工状态但尚未完工,为维护合同的稳定性,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美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0415.2元;二、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美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50415.2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0年7月23日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美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6元,减半收取5253元;保全费40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21元,由被告美树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经上诉人申请,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调取了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美树阳光小区3、4、5、6、7、15栋楼公示、审计报告、竣工报告、维修费用审核表。上述证据证明:1、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案涉楼栋外墙修复补漆维修工程的审批单价为68元/每平方米;2、3栋外墙修复补漆2154.25平方米、审核金额146489元;4栋外墙修复补漆4067.12平方米、审核金额276564.16元;5栋外墙修复补漆3145.32平方米、审核金额213881.76元;6栋外墙修复补漆3145.32平方米、审核金额213881.76元,7栋外墙修复补漆3145.32平方米、审核金额213881.76元;15栋外墙修复补漆2007.4平方米、审核金额136503.2元,上述楼栋外墙修复补漆面积共计为17664.73平方米,审核金额共计为1201201.64元。经质证,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采纳。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对美树阳光小区3、4、5、6、7、15栋楼外墙维修改造是否符合被上诉人提供的施工工艺流程及是否缺少施工步骤,美树阳光小区3、4、5、6、7、15栋楼的外墙盖在面积是否与结算面积一致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硕磊公司、业主代表、美树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对被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上诉人美树公司申请鉴定事项已无必要,本院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与被上诉人签订《美树阳光小区外墙维修改造合同书》及向硕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的事实无异议,故其提出的被上诉人非本案适格原告的主张明显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非本案适格原告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采纳。
案涉《美树阳光小区外墙维修改造合同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按照固定单价70元/平方米结算……,最终以住建局审计为准。”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美树阳光小区3、4、5、6、7、15栋楼公示、审计报告、竣工报告、维修费用审核表显示案涉楼栋外墙修复补漆面积共计为17664.73平方米,审核金额共计为1201201.64元。本院按照《美树阳光小区外墙维修改造合同书》第五条之规定,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美树阳光小区3、4、5、6、7、15栋楼公示、审计报告、竣工报告、维修费用审核表为据,依法认定被上诉人实际施工外墙金额为1201201.64元,扣除上诉人已经支付676223.75元及质保金60060.1元,美树公司尚欠464917.79元未支付给硕磊公司。原审判决确定的工程款总价及质保金的金额均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美树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判令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对原审判决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依法予以维持。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美树阳光小区3、4、5、6、7、15栋楼公示、审计报告、竣工报告、维修费用审核表证明硕磊公司、业主代表、美树公司共同确认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美树公司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其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美树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结果部分错误,应予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2民初11115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美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64917.79元;
三、贵州美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工程款464917.79元为基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0年7月23日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贵州美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6元,减半收取5253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9273元,由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45元,由贵州美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2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921元,由美树公司承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7元,由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49元,由贵州美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6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龙珑
审判员  庞敏
审判员  刘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李文
书记员杨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