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联硕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25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联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五峰路641号。
法定代表人:胡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第7-S01,7-A01栋(A01)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联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5民初31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直接向其履行了300000元且双方已就剩余执行标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黔0325执10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