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25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第7-S01、7-A01栋(A01)1单元8层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5民初261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168521.38元,申请执行人遂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2408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黔0325执84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孟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