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6月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6日生,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322192850R,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礼。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疫情影响,申请执行人同意宽限执行。因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届满前不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24执132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王共升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