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3186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原告:杨华友,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花照斌,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王正久,男,成人,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开发区组3号。
负责人:曾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第7-S01,7-A01栋(A01)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华友与被告花照斌、王正久、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分公司、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杨华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冉贤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