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民初3277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2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
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第7-S01,7-A01栋(A01)1单元8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礼,系公司总理。
被告:彭刚,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告:倪兴江,男,成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硕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刚、倪兴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冉贤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