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特(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白云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民初1868号

原告:***(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

法定代表人:林玫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俊,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清,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白云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村/div>

法定代表人:金永康。

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白云五金塑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文燕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