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特(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531号
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经沟通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7元,由原告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