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91财保1号
申请人启东市**金属表面喷涂厂,住所地启东市近海镇居委会四组。
负责人戴良春,厂长。
被申请人***(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启东市**金属表面喷涂厂与被申请人***(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启东市**金属表面喷涂厂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启东市**金属表面喷涂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实验室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