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三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利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6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三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严统富,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三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骑龙村三利?白云渡。
法定代表人:严强,该公司总经理。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下街金田大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梅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曾智勇,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审第三人:刘娟(曾智勇之妻),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审第三人:曾俊辉(曾智勇之父),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三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利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曾智勇、刘娟、曾俊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四川三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移动微法院出具撤回再审申请书,以其与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各方达成一致意见,争议房屋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再审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三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三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三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恩勰
审判员  谢静华
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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