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3533号
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下街金田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04546773A。
法定代表人:朱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培彬,男,1974年9月29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4元,由原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文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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