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601财保7号
申请人:凯里市鑫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320国道东侧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ETU297K。
经营者:钱宗文,女,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申请人: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下街金田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04546773A。
法定代表人:陈娉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凯里市鑫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我院(2021)黔2601执5845号案件执行款282640.76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凯里市鑫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以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我院(2021)黔2601执5845号案件执行款282640.7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艳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健婕
书 记 员 舒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