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2846号
原告:永康市西城万鹏挖机出租经营部,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华村蓝天西路****。
实际经营者:吕鲜艳,女,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怡(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义县壶山下街金田大楼**div>
法定代表人:朱梅女。
被告:李捍忠,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
被告:张园园,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永康市西城万鹏挖机出租经营部与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捍忠、张园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永康市西城万鹏挖机出租经营部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捍忠、张园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西城万鹏挖机出租经营部以需要与被告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西城万鹏挖机出租经营部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5元(已减半)、保全费1270元,合计3095元,由原告永康市西城万鹏挖机出租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汤陆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