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23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牟松林,男,1988年09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
被执行人: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武义县壶山下街金田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04546773。
法定代表人:朱梅女。
关于申请执行人牟松林与被执行人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牟松林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47048.68元,执行费605.73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浙江龙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公司名下相关财产被义乌市公安局冻结,申请人同意待形式审查结束,账户解冻后再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执6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超明
审判员 鲍圣锴
审判员 王国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