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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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54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下街金田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04546773A。
法定代表人:陈娉婷,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