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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54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下街金田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04546773A。 法定代表人:陈娉婷,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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