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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3民初1033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武义县。 被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壶山下街金田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30723704546773A。 法定代表人:陈娉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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