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奥特斯电梯有限公司

福建省邵武市通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顺昌县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702行初26号
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通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天润国际花园18幢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315453493X。
法定代表人何子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国,福建格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昌县财政局,住所地顺昌县中山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21003969239R。
法定代表人张明富,局长。
委托代理人XX建,福建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建旗,顺昌县财政局副局长。
第三人福建翔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6号锦江花苑2栋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694367164X。
法定代表人梅致远,总经理。
第三人顺昌县富州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龙山路6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7490839797。
法定代表人陈新建,总经理。
第三人福州奥特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商厦新村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9026880R。
法定代表人郑芳菲,总经理。
第三人南平市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进步路118号金成花园3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56713319。
法定代表人郑宝兴,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通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顺昌县财政局城建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通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标人顺昌县富州新区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与中标人福州奥特斯电梯有限公司解除《中标、成交通知书》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通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通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通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泽寿
人民陪审员  蔡柏俤
人民陪审员  徐美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俊杰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