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2097号之一 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学前路新街16号2栋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684222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栋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YA63E。 负责人:**。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为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86.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86.23元,由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172.47元、保全费5000元,多缴的12086.23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