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2097号之一
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学前路新街16号2栋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684222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栋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PYA63E。
负责人:**。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为原告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86.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86.23元,由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172.47元、保全费5000元,多缴的12086.23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