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执保204号
申请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办公大楼)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5061L。
法定代表人:郝曾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彦昆、余晗,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058739。
法定代表人:王福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彦昆、余晗,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甸县兴阳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河滨北路县财政局大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095479922B。
法定代表人:张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甸县兴阳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黔27民初118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22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该2270万元包含被申请人欠付的工程款、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在2270万元限额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罗甸县兴阳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牟 童
审判员 唐新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罗基城
特别提醒: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