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腾科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渝05民终5161号
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4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签订了《重庆市区域性国家级交通科技创新基地服务配套区幕墙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分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核后15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审核金额的85%;第三方审计结束后15日内支付至工程审定结算金额的95%。现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9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先后支付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进度工程款26984186.49元。2016年3月29日,咨询单位重庆正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实体造价初步结算结果:(1)按咨询单位意见,初步结算结果暂定36999449.68元;(2)按施工单位意见,初步结算结果暂定38209188.91元。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就结算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本应根据举证规则向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其是否通过司法审计鉴定确定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但一审法院未履行释明告知义务,并认定涉案工程造价为36999449.68元,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14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9519元,上诉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95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苏 渝 审判员 韩 艳 审判员 张泽兵
书记员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