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罗甸县兴阳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财保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17幢(办公大楼)20、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45061L。

法定代表人:郝曾恒,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058739。

法定代表人:王福敏,该公司董事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晗,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甸县兴阳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河滨北路县财政局大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095479922B。

法定代表人:张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与罗甸县兴阳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27执保20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罗甸县兴阳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罗甸县支行23×××13账户存款49154.48元、在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阳信用社25×××83_1账户存款1287.89元,上述两个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2020年12月7日,本院线下冻结了罗甸县兴阳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34×××79账户存款12125.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现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申请解除对罗甸县兴阳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的相关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罗甸县兴阳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的相关保全措施,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依据(2020)黔27执保204号民事裁定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的以下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1、2020年12月4日冻结的罗甸县兴阳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罗甸县支行23×××13账户存款49154.48元、在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阳信用社25×××83_1账户存款1287.89元;2、2020年12月7日冻结的罗甸县兴阳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34×××79账户存款12125.2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桂刚

审判员  牟 童

审判员  唐新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