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664号
申请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渝0108执保1346号执行裁定书,并冻结了被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6月9日,申请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全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续行保全,本院作出(2021)渝0108执保923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胜诉判决生效为由,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