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博泓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8财保160号
申请人:上海博泓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上海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上海博泓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2007号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3月7日,申请人上海博泓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博泓低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所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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