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民初988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14850U。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洁,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058739。
法定代表人:王福敏,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姜 蓓
审 判 员 吴克坤
人民陪审员 李 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田 松
书 记 员 宋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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