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方正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皓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方正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民申2583号
再审申请人阿克苏皓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特机电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方正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三元公司)及第三人滕正中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皓特机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与皓特机电公司协商供货时声称其代表方正三元公司,方正三元公司接受皓特机电公司开具的发票构成事后追认,也足以让皓特机电公司有理由相信滕正中系方正三元公司代理人。另,涉案货物供货的工程系方正三元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取得,皓特机电公司能够通过公共渠道知悉其为施工方,且方正三元公司在接受发票时并未以任何方式告知皓特机电公司涉案工程由滕正中承包或以挂靠形式施工,以上事实足以让皓特机电公司相信滕正中为方正三元公司代理人,其行为代表方正三元公司。二、皓特机电公司与方正三元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等主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皓特机电公司提供9张发票主张与皓特机电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证据确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方正三元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1.滕正中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关系。皓特机电公司在供货过程中从未向方正三元公司核实过滕正中的行为是否代表方正三元公司,仅在2018年9月与滕正中达成口头协议后就向涉案工地供货,期间从未向方正三元公司索要货款,现仅因滕正中不具有支付货款能力才转向起诉方正三元公司。2.皓特机电公司以方正三元公司开具发票及转账30万元推断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正常交易习惯、交易方式不符。方正三元公司为滕正中购买的材料开具发票是因为在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总造价核算时须将材料费用包含在内,否则无法结算。方正三元公司原审提交向滕正中付款的凭证可以证实,滕正中所有建筑材料均是以方正三元公司名义开具,这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交易习惯和交易方式。3.本案系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皓特机电公司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方正三元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综上,请求驳回皓特机电公司的再审申请。滕正中未接受询问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滕正中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2.原审法院认定皓特机电公司与方正三元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焦点1。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皓特机电公司作为供货方虽主张滕正中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除开具发票及由***施工工地工人签收的供货单外,并无滕正中持有方正三元公司公章、印鉴、合同书等能够显示滕正中具有表见代理外观客观形式要素。另,皓特机电公司庭审中陈述曾将盖有公章的合同交由滕正中,由滕正中持合同前往方正三元公司加盖公章。滕正中称丢失合同后,皓特机电公司既未重新签订合同,也未及时与方正三元公司取得直接联系,显然不符合善意且无过失的主观条件。故,原审法院对皓特机电公司主张滕正中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未予支持并无不妥。关于焦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皓特机电公司提交发票主张与方正三元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皓特机电公司除提交发票证据外,还提交送货单据拟证实已供货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然,送货单据中并无方正三元公司工作人员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也无其他证据表明双方之间还存在本案争议货款以外的其他业务往来。庭审中,皓特机电公司认可并未看到滕正中的授权委托书,也不知道***在方正三元公司担任何种职务。滕正中庭审中认可以包工包料形式从方正三元公司承包涉案工程,而供货单上签字的也是滕正中工地上的工人,对签收人身份滕正中均予以确认。***在一审庭审中也未认可其受方正三元公司委托或者应方正三元公司要求与皓特机电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关系。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皓特机电公司与方正三元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法院未予支持皓特机电公司要求方正三元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皓特机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阿克苏皓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