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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7民初727号 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建化厂方向314国道1015公里处西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天山路1号华富锦城小区2号楼2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并取得原告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7元,减半收取计4,258.50元,由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