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7民初727号
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建化厂方向314国道1015公里处西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天山路1号华富锦城小区2号楼2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并取得原告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17元,减半收取计4,258.50元,由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