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4832号
原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诉权,现原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57元,减半收取计13,228元,由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