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方正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中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4832号 原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诉权,现原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57元,减半收取计13,228元,由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