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方正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某某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6247号 原告:***,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三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旭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