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通达公路新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通达公路新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天烁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通达公路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封丘县陈固镇西仲宫村。
法定代表人:郭之录,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天烁沥青有限公司。
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官庄南。
法定代表人:史美艳,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新乡市通达公路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淄博天烁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460000元。本案的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0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2020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接受询问。
三、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20日、2020年8月28日、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25日、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分别对被执行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证券、不动产、微信、支付宝等信息进行了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天烁沥青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198173元被本院依法冻结、划拨(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淄博市××生活区××楼××单元××西户的房产被本院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外,发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8月27日,本院委托淄博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抵押、查封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淄博市××生活区××楼××单元××西户的房产一套,已依法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案对上述房产暂无法处置。
五、2020年11月5日,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宜,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郭之录进行了约谈,郭之录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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