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7财保446号
申请人新乡市通达公路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之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751325867。住封丘县陈固镇西仲宫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淄博天烁沥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组织机构代码证:0730436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73043685U,住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宫庄南。身份证号。
申请人新乡市通达公路新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淄博天烁沥青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天烁沥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
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天烁沥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