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奥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奥铁高新科技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92执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彬,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奥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
被执行人:北京市奥铁高新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久正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奥铁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奥铁高新科技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9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5月3日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0年5月5日、5月27日、8月16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
3、经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铁铮
审 判 员  刘世平
人民陪审员  宋玉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栩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