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1民初20221号 原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801C室。 法定代表人:陆全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18号(实际楼层8层)名义楼层第10层1006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项2,850,749.22元(一张票据金额817,263.20元,一张票据金额2,033,486.0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2,033,486.0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18日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以817,263.2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11日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3.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接被告泛海国际公寓(10号地块)二期园林景观工程项目,为支付工程款,被告向原告开具二张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票据号码23252XXXX291120210910023304355、票面金额817,263.20元、到期日2022年4月11日。一张汇票票据号码23252XXXX291120211119082371294、票面金额2,033,486.02元、到期日2022年5月18日。票据到期后经原告提示付款,均遭拒付。原告为上述两张票据合法收款人及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认可案涉两张票据有真实的基础交易。票据兑付需要被告通过网银点击操作支付,因两张票据均在上海疫情封控期间到期,被告无法通过网银点击操作支付。两张票据没有兑付,请法院酌情减少逾期兑付的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诉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案涉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的法律形式完备,要素齐全,为有效票据。原告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取得案涉两张票据,系合法持票人。根据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范围应当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以及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等。原告在案涉两张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均遭拒付,原告可向被告行使追索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两张票据款及利息的诉请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项817,263.20元以及自2022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817,263.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款2,033,486.02元以及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033,486.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9,606元,由被告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下列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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