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0737号
原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801C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高精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西路688号。
原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慧高精密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