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6民初3748号
原告:***,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横州市。
被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801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454126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8月14日以被告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