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财保48号
申请人:***,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白景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应得的韩庄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12标段的工程款12万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金额:人民币12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汤阴县韩庄镇人民政府应得的韩庄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12标段的工程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