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007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彩颖,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李响,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888号(总部经济港9号楼10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6288091D。
法定代表人:白景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鹏(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丘中建云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阳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7C3A4Q。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职务董事长。
被告:高接印,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李响、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商丘中建云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接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商丘中建云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商丘中建云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