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3639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6288091D。
法定代表人:白景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春水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82866137Y。
法定代表人:董进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柘城县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洪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