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六安市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023号
原告:六安市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裕安区城南镇裕安经济开发区工业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0757428X。
法定代表人:殷康谷,总经理。
被告: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商鼎路888号(总部经济港9号楼10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6288091D。
法定代表人:白景立,公司经理。
原告六安市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1.1元减半收取计2440.55元,由原告六安市宛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 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