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5民初2563号
原告: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示范区商鼎路888号(总部经济港9号楼10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9628809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红心,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红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鸿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1.00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党 英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