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绥中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执2052号

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黄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相飞,男,1981年8月30日生,住址绥中县。

被执行人:绥中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地址辽宁省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韩文凯。

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绥中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421执20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子刚

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

人民陪审员  田 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立军

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