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85号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角山路北营子。
法定代表人:黄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双,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北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北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贺春,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
第三人:秦皇岛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滨河路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韩佳佳,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贺春、第三人秦皇岛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