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白银虎豹化工有限公司

欧某1、高某等与甘肃白银虎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421民初2185号
原告:欧某1,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58号农民。
原告:高某,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58号农民。
原告:欧某2,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58号农民。
原告:欧某3,女,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58号农民。
原告:欧阳某,男,201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河红嘴红一社58号农民。
法定代理人:欧某2,系欧阳某父亲。
原告:何某1,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二社60号农民。
原告:裴某,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二社60号农民。
原告:何某2,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河红嘴红二社60号农民。
原告:何某3,男,194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二社60号农民。
原告:欧某4,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66号农民。
原告:荆某,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66号农民。
原告:欧某5,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66号农民。
原告:欧某6,男,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66号农民。
原告:杨某1,女,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66号农民。
原告:陈某1,男,194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55号农民。
原告:冯某,女,195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55号农民。
原告:陈某2,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55号农民。
原告:马某1,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靖远县乌兰镇河靖村二社50号农民。
原告:咸某,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回族,靖远县乌兰镇河靖村二社50号农民。
原告:马某2,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回族,靖远县乌兰镇河靖村二社50号农民。
原告:马某3,女,2015年11月5日出生,回族,靖远县乌兰镇河靖村二社50号农民。
原告:马某4,男,2018年8月3日出生,回族,靖远县乌兰镇河靖村二社50号农民。
马某3、马某4法定代理人:马某2,系马某3、马某4父亲。
原告:王某1,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团结社73号农民。
原告:欧某7,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67号农民。
原告:杨某2,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67号农民。
原告:欧某8,男,200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67号农民。
原告:欧某9,女,201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67号农民。
法定代理人:欧某7,系欧某9父亲。
原告:贾某,女,194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67号农民。
原告:包某,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80号农民。
原告:刘某1,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80号农民。
原告:刘某2,女,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80号农民。
原告:刘某3,男,201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80号农民。
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刘某3母亲。
原告:曾某1,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81号农民。
原告:庄某,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81号农民。
原告:曾某2,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81号农民。
原告:曾某3,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81号农民。
原告:曾某4,女,201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81号农民。
原告:曾某5,女,201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81号农民。
曾某4、曾某5法定代理人:曾某2,系曾某4、曾某5父亲。
原告:张某1,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一社81号农民。
原告:张某2,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二社88号农民。
原告:王某2,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二社88号农民。
原告:张某3,男,200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二社88号农民。
原告:张某4,女,200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二社88号农民。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4父亲。
原告:王某3,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二社62号农民。
原告:武某,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二社62号农民。
原告:王某4,女,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二社62号农民。
诉讼代表人:王某3,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靖远县乌兰镇红嘴村红二社62号农民。
诉讼代表人:马某1,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靖远县乌兰镇河靖村二社50号农民。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3,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白银虎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火车西站。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3、马某1等46人与被告甘肃白银虎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3、马某1等46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3、马某1等46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王某3、马某1等46人负担。
审判员  龚凤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 斌